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9/19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向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审核办证材料合格后,对该申报单位经营储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报主管局长审批,由主管局长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对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对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4、安全评估报告;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6、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预案;
8、销售门店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和平面图及周边安全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每年11月上旬开始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五、办理地点:安监局四楼
六、联系电话:3260510
七、办理流程: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