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城农屠罚[2020]1号
当事人:吕介青,男,xx,身份证号:xxx
地址: xxxxx
当事人 吕介青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月10日,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吕介青正在家中屠宰生猪,王庆波,王景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屠宰生猪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刚屠宰且没有分解的生猪1头,重量为75公斤,吕介青承认自己屠宰生猪场所并非正规定点屠宰企业,也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吕介青携带涉嫌违法生猪产品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进行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经询问当事人,吕介青承认于2020年1月10日在自己家中屠宰1头生猪,总重量为75公斤,准备将生猪产品在周边乡村集市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1月10日对吕介青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家中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及屠宰生猪的数量。
证据二:2020年1月10日对吕介青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证据三: 2020年1月10日拍摄的1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0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农屠告[2020]1号),告知当事人我机关拟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以人民币4000元整的罚款。
至2020年1月19日,当事人未向我局及相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大城农屠立[2020]1号
案件来源 |
检查发现 |
受案时间 |
202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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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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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吕介青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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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40 |
身份证号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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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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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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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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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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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案情 |
2020年1月10日,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吕介青正在家中屠宰生猪,王庆波,王景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吕介青屠宰生猪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吕介青承认自己屠宰生猪场所并非正规定点屠宰企业,也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受案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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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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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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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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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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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20 年 1 月 16 日 8 时 40 分至 9 时 15 分
询问地点: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机关: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 王庆波 执法证件号: R170807183
王景琦 R690802729
记录人: 邱建军
被询问人:姓名 吕介青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 xxx 联系电话 xxx
工作单位 \ 职务 \
住址:xxxxxx
问:我们是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吕介青,身份证号:xxx,家住xxx 。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2页)
笔 录 纸
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在xxx检查你家时,你正在做什么?
答:正在宰猪。
问:你屠宰生猪的场所具备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吗?
答:不具备。
问:你屠宰生猪的场所具备《生猪屠宰许可证》吗?
答:没有。
问:你所屠宰的生猪是从哪里来的?
答:是我自己家养的。
问:2020年1月10日共屠宰了几头生猪?
答:1头。
问:你所屠宰的生猪重量是多少?
答:总重75公斤左右。
问:你所屠宰生猪用途是什么?
答:在周边乡村集市销售。
问:你已经销售了多少生猪产品?
答:还没有销售,刚宰好就被你所执法人员查获了。
问:你所屠宰生猪总价值多少?
答:我宰的是母猪,价格比较便宜,按现在的价格是14.7元/公斤,总价值是1100元。
以上内容请你过目,如与你所说一致请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第2页共2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2020 年 1 月 18 日 7 时 0 分至 7 时 30 分
检查(勘验)地点: xxx
当事人: 吕介青
检查(勘验)机关: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检查(勘验)人员: 王庆波 执法证件号: R170807183
王景琦 R690802729
记录人: 邱建军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20年1月10日7时,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x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吕介青正在家中屠宰生猪,王庆波,王景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屠宰生猪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刚屠宰的生猪1头,总重75公斤,外观检视无病死猪及疫病特征。当事人吕介青承认自己屠宰生猪场所并非定点屠宰企业,也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要求吕介青携带涉嫌违法生猪产品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第1页共1页)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吕介青
时 间: 2020年1月10日
地 点: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因你(单位)涉嫌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 xxx 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异地保存于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数量 |
1 |
生猪 |
/ |
2020年1月10日 |
吕介青 |
75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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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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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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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王庆波 执法证件号: R170807183
王景琦 R690802729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1月10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吕介青 :
本机关对2020年1月10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没收,移送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1月19日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情况表
案件来源 |
检查发现 |
受案时间 |
202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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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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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吕介青 |
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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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联系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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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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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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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2020年1月10日,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吕介青正在家中屠宰生猪,王庆波,王景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吕介青屠宰生猪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吕介青承认自己屠宰生猪场所并非正规定点屠宰企业,也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吕介青携带涉嫌违法生猪产品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进行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经询问当事人,吕介青承认于2020年1月10日在自己家中屠宰总重量为75公斤的生猪1头,准备生猪产品在周边乡村集市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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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式”程序适用情况说明 |
经调查,当事人吕介青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所涉及法律条款不适用行政处罚“三步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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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人意见 |
本案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予以行政处罚。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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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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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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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
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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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吕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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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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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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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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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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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调 查 经 过 |
2020年1月10日,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xxx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吕介青正在家中屠宰生猪,王庆波,王景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吕介青屠宰生猪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吕介青承认自己屠宰生猪场所并非正规定点屠宰企业,也不具备《生猪屠宰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吕介青携带涉嫌违法生猪产品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进行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经询问当事人,吕介青承认于2020年1月10日在自己家中屠宰总重量为75公斤的生猪1头,准备生猪产品在周边乡村集市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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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证 据 材 料 |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吕介青的《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1张; 4、吕介青的身份证照片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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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结论 及 处理意见 |
(一)调查结论 1、2020年1月10日对吕介青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家中屠宰生猪的违法事实及屠宰生猪的数量。 2、2020年1月10日对吕介青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3、2020年1月10日拍摄的1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屠宰生猪的现场情况。 4、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吕介青于2020年1月10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当事人吕介青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应当没收违法生猪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3-5倍罚款。因此,应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2、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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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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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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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城农屠告[2020]1号
吕介青 :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0年1月10日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2、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1月10日
执法机关地址: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 李明钢 电话: 8063218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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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吕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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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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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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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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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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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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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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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 申辩 或 听证 情况 |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农屠告[202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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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农屠告[2020]1号)作出的拟处理意见,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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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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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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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送达回证
案 由 |
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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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吕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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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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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及文号 |
送达地点 |
送达人 |
送达 方式 |
收到日期 |
收件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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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农屠告[2020]1号 |
xxx |
王庆波 王景琦 |
直接 送达 |
202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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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送达回证
案 由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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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吕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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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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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及文号 |
送达地点 |
送达人 |
送达 方式 |
收到日期 |
收件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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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城农屠罚[2020]1号 |
xxx |
王庆波 王景琦 |
直接 送达 |
202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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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xxx |
王庆波 王景琦 |
直接 送达 |
202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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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时间:2020年1月19日
地点:大城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理物品及处理方式:
将没收吕介青违法生猪产品75公斤移送无害化处理厂以高温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执法人员签名: ,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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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吕介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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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1月10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
2020年1月19日 |
|
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吕介青已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履行完毕。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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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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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备 考 表
本案卷使用的执法文书、收集的证据及罚没收据存根清单,共 22 页。
立卷人:
2020年 月 日
本案卷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归档完整,符合要求。
审查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