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城动监罚[2020]2号
当事人: 张宝才 性别: 男 年龄: xx
身份证号: xxx 电话: xxx
住址: xxx
当事人 张宝才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50分,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xxx镇xxx村巡查时,发现xxx村西加油站地磅上停有一辆装有猪的牌照号为鲁NExxx的棕色解放牌三层高栏,执法人员王景琦、张建松向当事人张宝才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猪进行检查。初步发现,该车运输的125头猪毛色鲜亮,精神良好,粪便正常,无病害特征,张宝才不能提供所运输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经申请立案调查后,对现场车辆、猪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张宝才驾驶装有猪的解放牌三层高栏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张宝才承认于2020年6月29日从xx镇xx村xx养猪场收购了125头猪准备运往献县千隆屠宰场,该批猪未经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张宝才的身份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涉案车辆、动物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6月29日对张宝才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125头猪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6月29日对张宝才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125头猪的过程、货值金额等事实情节。
证据三:2020年6月29日拍摄的2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运输动物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
张宝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本所立案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法,按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一条“一般:初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2020年6月29日,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张宝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动监告[2020]2号),告知拟对其处以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罚款。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住址离案发地较远,不便往返处理此案,接受本机关的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尽快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畜牧兽医局或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7月1日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立(销)案审批表
大城动监立[2020]2号
案件来源 |
检查发现 |
受案时间 |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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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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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张宝才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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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身份证号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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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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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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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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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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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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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案情 |
2020年6月29日8时50分,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xxx镇xxx村巡查时,发现xxx村西加油站地磅上停有一辆装有猪的牌照号为鲁NExxx的棕色解放牌三层高栏,执法人员王景琦、张建松对当事人张宝才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猪进行检查。初步发现,该车运输的125头猪毛色鲜亮,精神良好,粪便正常,无病害特征,张宝才不能提供所运输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车辆、猪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张宝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受案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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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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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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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2020 年6月 29 日 9 时 05 分至 9 时 15 分
检查(勘验)地点: 大城县xxx村西加油站
当事人: 张宝才
检查(勘验)机关: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检查(勘验)人员: 王景琦 执法证件号: R690802729
张建松 R170807156
记录人: 王庆波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xxx镇xxx村巡查时,发现xxx村西加油站地磅上停有一辆装有猪的牌照号为鲁NExxx的棕色解放牌三层高栏,执法人员王景琦、张建松向当事人张宝才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猪进行检查。初步发现,该车运输的125头猪毛色鲜亮,精神良好,粪便正常,无病害特征,张宝才不能提供所运输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第1页共 页)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20 年6月29日10时 55分至 11时27分
询问地点: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机关: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 王景琦 执法证件号: R690802729
张建松 R170807156
记录人: 王庆波
被询问人:姓名 张宝才 性别: 男 年龄: xx 民族: 汉
身份证号: xxx 联系电话: xxx
工作单位: \ 职务: \
住址: xxx
问:我们是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知道了,清楚了。
问: 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我叫张宝才,身份证号:xxx,家住xxx,从事猪运输行业。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
(第1页,共 2 页)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笔 录 纸
问: 鲁NExxx牌照的解放牌三层高栏是你的车吗?
答: 是我的。
问: 车上装运的猪是你的吗?
答: 装运的猪。
问: 你车上的猪是从哪里购进的?
答: 从xx镇xx村xx养猪场购进的。
问: 你收购的猪运往那里?
答: 运往献县千隆屠宰场。
问: 你一共收购了多少猪?
答: 125头。
问: 你车上的猪经过检疫了吗?
答: 没有。
问: 你车上的猪附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 没有。
问: 你车上收购的125头猪价值多少钱?
答: 一共花了425000元元。
问: 你知道运输动物必须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 不知道,我以前都是贩运粮食或蔬菜,听人说贩运猪挣钱,第一次贩运猪。
问: 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答: 没有了。
以上内容请你看一遍,如果属实请你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
(第2页,共2页)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案由 |
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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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张宝才 |
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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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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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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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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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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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登记保存的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张宝才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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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将所需要证据登记保存的动物及运输车辆暂扣于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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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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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机 关 意 见 |
签名: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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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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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张宝才
时 间: 2020年6月29日
地 点: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因你(单位)涉嫌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异地保存于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数量 |
1 |
猪 |
头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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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输车辆 |
辆 |
鲁NExxx |
1 |
|
执法人员: 王景琦 执法证件号: R690802729
张建松 R170807156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6月29日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情况表
案件来源 |
检查发现 |
受案时间 |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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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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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张宝才 |
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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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联系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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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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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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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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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2020年6月29日8时50分,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xxx镇xxx村巡查时,发现xxx村西加油站地磅上停有一辆装有猪的牌照号为鲁NExxx的棕色解放牌三层高栏,执法人员王景琦、张建松对当事人张宝才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猪进行检查。初步发现,该车运输的125头猪毛色鲜亮,精神良好,粪便正常,无病害特征,当事人张宝才不能提供所运输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经申请立案调查后,对现场车辆、猪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张宝才驾驶装有猪的解放牌三层高栏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张宝才承认于2020年6月29日从xx镇xx村xx养猪场收购了125头猪准备运往献县千隆屠宰场,该批猪未经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张宝才的身份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涉案车辆、动物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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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式”程序适用情况说明 |
按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第11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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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人意见 |
本案违法行为不适合“三步式”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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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意见 |
签名: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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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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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
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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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张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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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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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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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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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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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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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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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调 查 经 过 |
2020年6月29日8时50分,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大城县xxx镇xxx村巡查时,发现xxx村西加油站地磅上停有一辆装有猪的牌照号为鲁NExxx的棕色解放牌三层高栏,执法人员王景琦、张建松对当事人张宝才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猪进行检查。初步发现,该车运输的125头猪毛色鲜亮,精神良好,粪便正常,无病害特征,张宝才不能提供所运输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经申请立案调查后,对现场车辆、猪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张宝才驾驶装有猪的解放牌三层高栏到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发现,张宝才承认于2020年6月29日从启动地点xx养猪场收购了125头猪准备运往献县千隆屠宰场,该批猪未经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张宝才的身份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涉案车辆、动物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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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证 据 材 料 |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证据照片2张; 4、身份证照片1张。 |
调查 结论 及 处理意见 |
张宝才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取证调查,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本机关考虑虽然当事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法,按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般:初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张宝才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7月1日 |
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7月1日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城动监告[2020]2号
张宝才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29日从xx镇xx村xx养猪场购入运输的125头猪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般:初次违法的或涉及到的动物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6月29日
执法机关地址: 大城县东环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
联系人: 李明钢 电话: 0316-8063218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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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张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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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年龄 |
xx |
电话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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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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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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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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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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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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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 申辩 或 听证 情况 |
当事人张宝才对违法事实认识清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住址离案发地较远,不便往返处理此案,接受本机关的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希望尽快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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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城动监告[2020]2号)作出的拟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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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关 意见 |
签名: 2020年7月1日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张宝才 :
你(单位)于2020年6月29日从xx镇xx村xx养猪场购入运输的125头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 □于 \ 年 \ 月 \ 日之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之规定依法处理。)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2020年7月1日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张宝才 :
本机关对2020年6月29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猪补检后允许运输;
2、运输车辆消毒后放行。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7月1日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送达回证
案 由 |
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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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张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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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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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及文号 |
送达地点 |
送达人 |
送达 方式 |
收到日期 |
收件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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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大城动监告[2020]2号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王景琦 张建松 |
当面送达 |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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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王景琦 张建松 |
当面送达 |
202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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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处无内容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送达回证
案 由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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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张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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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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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及文号 |
送达地点 |
送达人 |
送达 方式 |
收到日期 |
收件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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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城动监罚[2020]2号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王景琦 张建松 |
当面送达 |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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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王景琦 张建松 |
当面送达 |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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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通知书》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王景琦 张建松 |
当面送达 |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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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处无内容 |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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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城动监罚[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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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张宝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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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2020年6月29日 |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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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运输猪补检后允许运输,运输车辆消毒后放行,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城动监罚[2020]2号)执行完毕,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元整。
执法人员签名: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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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负 物责 卫人 生审 监批 督意 所见 |
签名: 2020年7月1日 |
收
大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备 考 表
本案卷包括使用执法文书收集的证据及罚没收据存根清单 共计23页。
立卷人(签字):
2020年7月1日
本案卷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归档完整,符合要求。
案件检查人: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