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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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一般30日,最长60日 | ||||||
2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依照法律规定 | ||||||||
3 |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依照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