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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09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安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一项规定的数额的;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吊销许可证的;

(五)经听证程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检查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行政检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三)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   重大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和行政征收决定在签发前,经承办机构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处罚告知书前,经县局承办机构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局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七)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机构和承办执法人员核实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经法制机构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承办机构: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向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经复审,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定期各科室、各执法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范围,以我局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所列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