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字号: 大 中 小
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农业农村局或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