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字号: 大 中 小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