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住建局或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相应法律 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