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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方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建筑工程进度尚未到±0.00的,按分部分项进行处罚:

1、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2、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进度已超出±0.00的,对建设单位罚款计价基数按整个工程合同价款处理,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1、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2、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经处理后重犯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时限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超期未满三个月或未全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超期三至六个月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限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超期六至十二个月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时限移交项目竣工档案超期十二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十二、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先后两次或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7%以下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38%以下罚款;

(三)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8%以下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8%以上45%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第(一)、(四)项且超过强制性标准一条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超过强制性标准二条以上三条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强制性标准三条以上五条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强制性标准五条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已设计但没有实施的,对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没有出现质量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实施但出现严重质量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设计单位指定一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指定二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指定三种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指定三种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缺陷的,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缺陷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九、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违法后果轻微的,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违法后果一般的,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违法后果严重的,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违法行为: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主体结构造成质量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对主体结构造成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违法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连带违法责任。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经处理后重犯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十二、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2000万元之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3000万元之内,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0~200万元之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六)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200~500万元之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七)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五)、(六)项规定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每条处5万元罚款,最高至25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每条处0.25万元罚款;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工程未开标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反其中一项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反其中二项的,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反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每条可以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招标人泄露标底,但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招标人泄露标底,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反其中一项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反其中二项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7.5%的罚款;
  •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引发招投标投诉案件的;或导致重新招标的;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至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至10%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的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转让项目金额 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四)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未造成严重后果,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7‰的罚款;
  •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至1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十二、违法行为: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二项的,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二项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六、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其中一项,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其中二项,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其中三项以上,限期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其中一项,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其中二项,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其中三项以上,限期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十八、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违法行为:出租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违法行为: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执行标准。

 四十五、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挪用费用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挪用费用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挪用费用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挪用费用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四十九、违法行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超过有效期30天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有效期60天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有效期90天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违法行为: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十二、违法行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违法行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备注:第十二条(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被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违法行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备注:第十八条(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已经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仍强迫特种作业人员冒险继续使用的;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或将要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至3万元罚款。

五十五、违法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备注:第二十一条(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曾因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被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违法行为: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第二十二条(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五十八、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五十九、违法行为: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勘察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执行标准;

(二)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较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违法行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其中一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其中二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一、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处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执行标准;

(二)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较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二、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执行标准;

(二)违反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执行标准;

(三)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执行标准。

六十三、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五、违法行为: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执行标准;

(二)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较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六、违法行为: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六十七、违法行为:监测单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及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六十八、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十九、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七十、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七十一、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违法。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七十二、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处以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七十三、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后果一般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七十四、违法行为: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违法行为: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备注: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不具有应当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七十七、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的,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违法行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以下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至50%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50%至75%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75%以上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九、违法行为: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暂定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甲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其中一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内容其中二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内容三项以上,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八十一、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执业中没有不良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二)在执业过程中有不良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

(三)在执业过程中有严重不良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八十二、违法行为: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后果一般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逾期3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6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12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12个月以上不改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违法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备注: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违反其中一项规定,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八十五、违法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二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三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八十六、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2%以内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20万元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5%以内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5%以上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四)提供虚假报告被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提供虚假报告被发现两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八十七、违法行为: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影响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影响较轻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质量影响较重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八十八、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法设计或者施工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后果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质量后果轻微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以上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违反其中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违法行为: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法设计或者施工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行为之一,发生一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两次的,可以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三次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三次以上的,可以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行为之一,造成轻微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行为之一,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或者造成安全隐患,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最高限额5万元的罚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九十一、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擅自施工±0.00(含±0.00)以下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工±0.00以上1层(含1层)以下的,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施工1层以上主体封顶(含主体封顶)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施工主体封顶至竣工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二、违法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九十三、违法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证书、审查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九十四、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出具1~5份检测报告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6~10份检测报告的,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11~15份检测报告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具16份及以上检测报告的,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出具过检测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1~10份检测报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11~20份检测报告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具21份及以上检测报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违法行为:检测机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的,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的,可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最高限额的罚款。

九十七、违法行为:委托方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的,或者违反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违法行为: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检测机构受处罚较轻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检测机构受处罚较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三)检测机构受处罚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九条、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1万元至40万元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41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一百、违法行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10至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1万元至4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41万元至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一百零一、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违法后果轻微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后果一般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二项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后果严重的,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二、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零三、违法行为设计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造成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四、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零五、违法行为施工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后果轻微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后果一般的:

(1)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其中二项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后果严重的,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六、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后果轻微的:

(1)违反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后果一般的:

(1)违反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二项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后果严重的,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百零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期限内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责令改正期限移交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三)超出责令改正期限不移交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拒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违法行为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责令改正期限内移交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责令改正期限移交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出责令改正期限拒不移交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九、违法行为:

(一)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2.裸露地面未全部覆盖的;

3.未采取分段作业;

4.未择时施工;

5.未洒水抑尘、土方施工无有效抑尘措施的;

6.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的;

7.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8.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

9.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违法行为。

(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2.未对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标准:

(一)施工单位:

1.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具有以上违法行为2-3项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具有以上违法行为4-5项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具有以上违法行为6-7项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5.具有以上违法行为8项以上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按照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比例执行

1.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1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10%—30%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30%—50%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建设用地未覆盖裸露地面面积占全部建设用地面积5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在启动 IV级、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提高一个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在启动 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最高等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百一十、违法行为: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2.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70-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3.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7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4.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1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20-3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3.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30-4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40%以下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执行标准: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1.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70-9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7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对应密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进行密闭处理的,密闭处理部分达到了50%,尚未全部进行密闭处理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1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20-3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30-40%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低于堆放物高度40%以下的围挡,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未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以上条款的,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在启动 IV级、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提高一个等级执行,最高不超10万元;在启动 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处罚额度按照违法处罚标准最高等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百一十一、违法行为:

(一)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二)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三)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二)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4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三)大城县人民政府启动II级、I级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7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百一十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10000㎡以上,不足3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2500㎡以上不足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健身房、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1000㎡以上不足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500㎡以上,不足2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建筑总面积不足1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100米;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1000m³,固体总储量不足5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8)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30000㎡以上不足5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不足10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2000㎡以上不足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建筑总面积10000㎡以上不足3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单体建筑面积40000㎡以上不足100000㎡或者建筑高度50米以上不足100米的公共建筑;

(7)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1000m³以上,不足3000m³,固体总储量5000千克以上,不足10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6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以上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50000㎡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10000㎡以上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总面积30000㎡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单体建筑面积100000㎡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3000m³以上,固体总储量10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经依法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三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10000㎡以上不足3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2500㎡以上不足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健身房、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1000㎡以上不足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500㎡以上不足2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不足1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100m;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1000m³,固体总储量不足5000kg的工厂、仓库;

(8)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30000㎡以上不足5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不足10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健身房、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2000㎡以上不足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不足10000㎡以上不足3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单体建筑面积40000㎡以上不足100000㎡或者建筑高度50m以上不足100m的公共建筑。

(7)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100m以上。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1000m³以上不足3000m³,固体总储量5000kg的以上不足10000kg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站、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7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情形:

(1)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15000㎡以上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50000㎡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10000㎡以上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房、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总面积30000㎡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单体建筑面积100000㎡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3000m³以上,固体总储量10000kg以上的工程、仓库;

2、处罚标准: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5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7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四、违法行为:本法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申请消防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本法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申请消防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未停止使用的,具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本法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申请消防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停止使用,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申请消防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停止使用,具有应予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时限备案尚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千5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备案且已投入使用的,未超30日备案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限备案已投入使用,超30日备案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5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不足20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3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6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8万以上9万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9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违法行为: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条以下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条以上7条以下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7条以上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7万以上9万以下罚款。

(五)、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9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八、违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 、建筑总面积不足5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不足20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5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7万以上9万以下罚款。

(五)、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9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九、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部分使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5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5000㎡以上不足20000㎡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的,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处5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7万以上9万以下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处9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