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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18 字号:

  廊大 环查(扣)字〔2020 〕2号

  廊坊绿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5MA09PCF85A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大城县西位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英杰

  我局于 2020 10 2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5日,大城县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廊坊绿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三条吹塑生产线,其中两条正在生产,2020年10月24日8时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至橙色并启动二级响应的减排通知,廊气办【2020】251号,根据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响应减排要求,该公司应停产两条生态浮岛吹塑生产线。该公司未按橙色预警二级响应限产要求一条吹塑生产线私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调查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 生产线、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10 25 日起至 2020 11 23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生产车间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大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印章)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