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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19 字号:

  廊大 环查(扣)字[2020] 7号

  大城县郭底博凯纱窗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025MA085GQE5F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大城县郭底村 经营者(负责人):贺辉辉

  我局于 2020 10 29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9日在启动黄色预警三级响应期间未按要求私自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20年10月2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调查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一台注塑机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10 29 日起至 2020 11 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生产车间 ,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印章)

  2020年10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