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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19 字号:

  

  廊大 环查(扣)字〔 2020 〕 1号

  河北晟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5MA009U18K6G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郭王只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巧苓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于 2020102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3日在启动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期间正在生产未按要求,私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调查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 正在生产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 日(时间从 20201023 日起至 202011月 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生产车间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印章)

  2019年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