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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来源:大城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气象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政处罚幅度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较轻处罚,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30%以下幅度进行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40%- 60%之间幅度进行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严重处罚,是指在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法定最高处罚金额6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进行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县气象局执法股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廊坊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审批程序

(一)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一般案件要经合议后,报本局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开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合议或者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径自撤销该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复审制度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办案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表述,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向本局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审核案卷的法制机构可以作退卷处理;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种类、幅度的,应当向主管局领导说明理由;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形式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上级气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

上级气象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接到对下级办案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复议制度

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细化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执法股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文安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

文安县气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一、违法行为: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气象观测数据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全部弥补的,视为情节较轻,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部分弥补的,视为情节一般,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不能弥补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气象信息15至30天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气象信息30至60天的,已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三、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处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系首次违法施放,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施放气球个数在30个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施放气球个数在30个以上,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违法行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6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气象信息15至30天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非法发布气象信息30至60天的,已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六、违法行为:危害气象设施。

处罚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气象观测数据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全部弥补的,视为情节较轻,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部分弥补的,视为情节一般,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法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不能弥补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处罚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气象观测数据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全部弥补的,视为情节较轻,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法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能够部分弥补的,视为情节一般,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违法单位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影响的气象观测数据不能弥补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八、违法行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处罚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气象观测数据未受到影响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气象观测数据可以得到全部补救的,视为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气象观测数据可以得到部分补救或恢复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气象观测数据不能补救或恢复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处罚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气象观测数据受到影响但能全部得到补救或恢复的,视为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气象观测数据可部分补救或恢复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气象观测数据不能补救或恢复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十、违法行为: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

十一、违法行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已出现安全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已出现安全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十六、违法行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出现防雷装置的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情节一般,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6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处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十、违法行为: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出现防雷装置的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撤销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情节一般,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十二、违法行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处罚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出现防雷装置的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撤销其资质证书,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撤销其资质证书,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出现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二十四、违法行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第十条第五款“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十五、违法行为: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超出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防雷装置设计和安装活动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较轻,警告,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