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保证各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检查巡查,是指对本单位股室(队)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检查巡查的法律制度。
法规股对各股室(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巡查应当遵循检查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巡查分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两种。定期检查巡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巡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执法检查巡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法规股负责对本单位各股室(队)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巡查检查。
法规股是主管执法检查巡查的工作股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检查巡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巡查的范围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及措施;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
(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
(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
(七)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为;
(八)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行为;
(九)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为;
(十)安全生产行政赔偿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二)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法规股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三)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本局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检查股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并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各股室(队)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局领导报告执行结果。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局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法规股应当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