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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律依据

来源: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字号:

执法职权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4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行政处罚 1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4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5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6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1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2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3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17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9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21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3 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4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6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7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8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9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3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31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2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33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3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35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3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3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38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39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1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43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44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4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4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48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9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50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5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52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53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4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55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56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57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8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59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0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1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2 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63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6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65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6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67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2020/7/21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68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69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70 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71 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72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7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7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5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6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77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8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80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83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84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88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89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90 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91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2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3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4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5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6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9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99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01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0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0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10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10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107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8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9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110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111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112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113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1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115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116 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
1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
118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119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12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121 对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处罚;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处罚;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处罚;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2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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