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既触犯了法律,又会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依法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管道燃气等各类燃气违反犯罪行为,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及偷盗燃气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会同施工单位或个人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损毁燃气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
对盗窃、损毁燃气设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互联网恶意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对自己言行负责,讲诚信、守底线,不信谣、不传谣,坚决不发表不实言论。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保护燃气公共设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盗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县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将设置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5568902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