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主体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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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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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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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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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5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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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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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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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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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7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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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8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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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9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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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10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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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11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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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12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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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13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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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14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质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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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15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种质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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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16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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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17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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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18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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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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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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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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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20 |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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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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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22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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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23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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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四条 |
24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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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七条 |
25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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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15年5月23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
26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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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15年5月23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27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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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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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15年5月23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
28 |
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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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29 |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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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30 |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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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31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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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32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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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33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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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34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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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35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分装农药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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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订 2014年1月1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
36 |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货值金额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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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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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经定点,私屠滥宰生猪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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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38 |
无证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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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9 |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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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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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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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