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实施主体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提交部门 | 审核重点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2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3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8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9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
10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11 | 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12 |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13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四十七条 |
14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015年5月23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